日期 :[2016年01月25]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8826
1、企業“三證合一”后,去稅務機關辦理稅號變更有無期限?
答:根據《稅務登記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因此,建議納稅人三證合一后,30日內去稅務機關辦理稅號變更。
2、“三證合一”后,有認證原15位稅號進項發票,無法網上申報是嗎?
答:認證或取得原有稅號的進項發票或海關繳款書稽核結果當月,其增值稅申報應到辦稅大廳進行辦理。
3、“三證合一”后,企業辦理稅號變更,是否要求開出去的銷項發票,收票方全部認證后才能辦理?
答: “三證合一”后,企業辦理稅號變更前,要求收到的進項發票全部認證即可,不要求開出去的銷項發票全部認證。
4、“三證合一”后,企業辦理稅控設備變更發行,需要跑兩次柜臺嗎?
答:對于金稅盤用戶,納稅人需要提供發票領購簿、空白發票到國稅窗口進行“發票退回”和“修改時鐘授權”的步驟,回到企業完成注銷抄稅后,再次到國稅窗口辦理注銷報稅、變更稅號等后續步驟。
對于稅控盤用戶,納稅人攜帶存有注銷報稅文件的U盤、稅控盤、空白發票、發票領購簿、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即可到國稅窗口一次性辦理。
5、“三證合一”后,企業在變更財稅庫銀協議時,同時可以更換銀行或銀行賬號?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第十七條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因此,企業辦理財稅庫銀協議的變更可以同時更換銀行或者銀行賬號,但提供的新銀行賬號須辦理過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手續。
6、“三證合一”后,沒有稅務登記證,在哪里加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
答:為配合“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4號)。根據該公告規定:
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時,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上不再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后退還納稅人留存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可以作為證明納稅人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憑據。同時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第二條第(一)項中所稱的“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納稅人領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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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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