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0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277
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填寫的是企業名稱還是稅務機關名稱?
先看,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條規定:
(一)“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舍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
(二)“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
(三)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一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
(四)銷方開戶銀行及賬號欄內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五)備注欄內注口曰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所以:銷貨單位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一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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