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年02月03]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1443
稅務總局2023年2號文件來了!明確兩項個稅優惠繼續執行,延長至2023年年底!
關于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
優惠政策的公告
關于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號
為支持我國企業創新發展和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現就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中規定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執行。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93號)中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1月16日
股權激勵相關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為扎實做好“六保”工作,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將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注:根據《關于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號)的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執行。】
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規定的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1日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現將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銜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二、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納稅。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關于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關于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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